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公安局被判决撤销处罚赔偿和道歉  法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圆满解决

 

2020年5月12日,我所律师马雁雄代理王某某的与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撤销一案,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某县公安局以赔偿王某某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634.5元,退回涉案撒水车为条件,与王某某达成和解,为委托人王某某争取到的公平与正义落到实处,没有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

此案是我省目前为止无证驾驶被公安局处罚后,唯一的一件判决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赔偿限制人身自由并向被处罚人赔礼道歉的案例。一审判决结果在当时被凤凰、搜狐、新浪、华商报等十数家媒体争相报道转载,引起人们的震动。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强制执行,长达三年一个月,最终结果虽然姗姗来迟,但是正义没有缺席。

本案触及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两个理解误区:

凡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是属于交警部门管理,凡是无证驾驶都是违法的。但交通警察并不是对所有的行驶车辆具有管辖权,只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才属交警管辖。

所以,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的内涵与外延,是厘清交通警察是否有管辖权的关键。

我们可以从法律概念、功能标准、技术标准三方面来判断,具体如下:

1、从法律概念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未列明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2、从功能标准上来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的立法原意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判定标准是功能标准,即是道路修建单位专用还是通行社会车辆,用于公众通行,如用于公众通行,通行社会车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

3、从技术标准上看,依据《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常情况下,人们判定公路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如道路的宽度、路基、路形(坡度、弯度)、路面材料等。

可见,具备技术标准的道路用于通行社会车辆,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警察才有管辖权,否则,没有管辖权,即使是无证驾驶,也不属于交警管辖。

2017年4月21日,王某某在某县贺圈至杜家沟通村水泥路N72标段工地上临时移动洒水车时,被某县公安局红柳沟中队两名警察以无证驾驶为由,将洒水车扣押,并将原告作出罚款1500元,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在本案中,王某某驾驶争议车辆是在施工工地上作业,既不符合道路的技术标准,也没有通行社会车辆的功能标准,更不符合法律标准上的道路。

某县公安局以无证驾驶对王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并向王某某赔礼道歉,是对部分公安局任性执法的及时纠正。

本案的成功办理,我所律师马雁雄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各级法官依法审理,顶着种种压力,最终公正判决,让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786    更新时间:2020-06-0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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