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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被强制隔离的食宿费该谁付?

                                                          

1月28日,马先生与妻子从武汉返回我市某县过年,返家后前往该县医院对新冠肺炎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正常。医生让其二人先回家自行隔离,后经县政府决定,对从武汉返回的人员,统一在政府指定的酒店隔离观察。之后又有四五十名类似被隔离人员入住该酒店,并被告知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但隔离期满后,酒店却因费用支付未落实不允许被隔离人员离开,其中要求马先生与妻子缴纳隔离14天期间食宿费用6132元。当事人询问,因新冠肺炎被强制隔离的食宿费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参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第10号通告:“隔离期间,各区免费提供食宿、医学观察和治疗。其他发热病人由社区继续落实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据此,疫情期间被隔离在政府指定的酒店后,被隔离人员与酒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疫情期间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了酒店及其服务,被隔离者系被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故马某夫妇因疫情原因在政府指定的酒店被隔离,其食宿费用依法应当由政府来支付。

如隔离期已满,即使相关费用支付问题未落实,酒店也无权留置被隔离人员。如酒店强行要求被隔离人员支付,被隔离人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酒店限制人身自由,则可能涉嫌非法拘禁,被强制隔离人员可以报警求助。

(曾刊载于《榆林日报》2020.2.25第五版)



作者:王菲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7157    更新时间:2020-03-0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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