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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拒不配合”“故意瞒报”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需要我们每一位公民严防死守、积极配合。但近期,有新闻媒体爆出多起故意瞒报、漏报以及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况,造成了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此,需要我们引以为戒。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山东安丘市民12名瞒报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员被依法处理

近日,安丘市公安局获悉,安丘市新安街道夏某某、刘某某、黄某、经济开发区吕某某等12名有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回安丘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拒绝居家隔离、隐瞒病情,一男子被深圳警方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阮某曾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发热咳嗽的症状。龙岗警方表示,阮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男子不戴口罩、殴打民警以妨害公务被判10个月

2月3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连续两次殴打民警徐某,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执行逮捕。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决邓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此外,还有“杭州9人因隐瞒病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进行公示”,广东某女子因瞒报返乡行程,接受批评教育写检讨书”等类似案例也屡见报端。

二、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一百一十四条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据此,上述案例反映的种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妨碍公务或者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全民战“疫”,人人有责。履行好自己在防控疫情中应尽的义务,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其他公民负责,更是在用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作者:付鹏 霍欣莹 高莉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503    更新时间:2020-02-2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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