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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如何避免价格混战

——试论疫情防控体系下价格主管部门的合理作为

背景:

2020年1月初开始,中华大地迅速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甚至波及全球各地。中华民族又一次受到了大灾大难的考验,医疗、卫生、交通、物资储备、组织调度,几乎是全体国民的一场体力、精力和心理的严重考验。疫情出现至今,迅速蔓延,仅一个多月的时间,据统计,截至2020年2月14日24时,内地累计报告确诊病例66492例,累计治愈出院8096例,累计死亡病例1523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84例,累计治愈出院5例,累计死亡病例1例。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民迅速处在了相互隔离、除特殊行业基本停工停产停学、神经高度紧张、网络信息(甚至包括无端捏造的谣言)膨胀迭起的时期。同时出现的,还有卫生防疫物资短缺,多地出现了“抢购一空”的消息。各级政府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提高政治站位、尽最大努力保障防疫和民生物资”,伴随而来的消息,还有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部分医药、民生用品零售企业开出了巨额罚单的消息。例如,据媒体报道,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1日期间,存在“哄抬物价”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150万元”的处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21日起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仍不停止哄抬价格行为,且采用销售不入账、篡改销售记录等形式逃避监管,拟对其从重作出“罚款300万元的顶格罚款处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家乐福徐汇店在2020年1月26日至28日疫情期间大幅度上调菜价而拟对其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河南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三毛超市”菜品在疫情期间多次涨价,拟作出“罚款40万元的处罚”。类似以上高额处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已经大量流传,在此无法一一列举。

一、 前言

在以往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也多有类似的民生商品经营者因价格上涨而“撞枪口”被处罚的事件报道,这一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因正好赶在了春节假期,居民消费需求暴涨、长假带来的物流延缓、成本增加等诸多因素,致使各零售企业的价格上涨发生几率大增,被大额处罚甚至顶格处罚的案例也频繁见诸媒体。

不难看出,在这场“战疫”当中,有关医疗、民生商品的“价格战役”也同时打响,百姓不满药店、商店的价格上涨,纷纷借助媒体曝光,用法律的武器维权、投诉;据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线工作人员冒着被疫情感染的风险,多在日夜值班,加大力度执法检查、处理;受到投诉的各大经营门店工作人员,也疲于应对检查,书写情况说明,据理解释,站在自身角度维护权益。一时间,可谓“投诉满天飞、怨言人人喊”,真正形成了医药、民生商品各方主体之间的价格“混战”。

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当对这一系列矛盾所折射的法律问题细加梳理,以期促进各方纠纷的合理化解,促进我国价格执法体系的良性发展,能够更好地应对疫情期间的市场管控。笔者认为,产生以上种种矛盾当然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其中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是首当其冲的。作为市场供应价格整体环境的监测部门、市场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行政执法和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物价管理部门理应当好家、守好市场价格红线。无论正常时期还是疫情状态下,始终应做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依法及时纠正个别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久平稳、健康。

二、疫情期间价格混战的起因分析

(一)市场经营主体一方的原因

1.市场供应不足

疫情期间,多地采取了封闭式管理的措施,造成物流运输不畅,零售企业正常的商品采购受到极大限制,加之很多提供供应、流通服务的中间商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零售商货源严重不足。大多数原始农副产品、原材料供应者虽有货可供,但特殊时期无法及时实现外运,也造成了自身的极大损失,但往往束手无策,这当然首先得归咎于疫情本身对生产经营的巨大破坏性。有限的医疗防疫类紧缺物资被政府部门征收征用,大多数零售医药企业原本经过长期磨合建立起来的稳定供应链断裂,企业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重新寻找供应商来补救,但短时间内很难奏效。

2.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

疫情期间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妥善应对突发事件,这对于零售企业来说,同样是一场生死存亡的考验。平时能否建立起稳定的供应链,并辅之以紧急备用方案,在疫情面前显示了零售企业之间组织货源能力的差别。同样,如能对货源供应市场有必要的预警、监测,则在疫情暴发之初,就应当加大储存、应对的准备。突发情况发生后,不能有效调动各方力量维持基本供应,体现了零售企业应对危机能力的欠缺。

3.个别市场经营者借机牟利的心理作祟

除了正常供应链本身和组织货源应对危机能力的不足,部分零售企业在危机面前,在特殊时期本身成本的上涨之外,有意抬高物价欲意扩大利润,也是造成特殊时期价格混战的一个因素。当然,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价格执法权力,就成为理所当然的管控手段。

(二)消费者一方的原因

1.消费心理误导

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此全社会、整个国家的卫生灾难面前,正常的物资保障自然会受到影响,老百姓,尤其是没有稳定收入的基层群众,生活已无持续的来源,我们更要发扬勤俭节约的社会美德。特殊时期消费品市场的价格纠纷,尤其是蔬菜等日常消费品领域的价格纠纷,可能有经营者提高销售价格的问题,但其中必然有消费者消费心理的因素,正是消费者消费心理的不理性,导致商家不合理提高定价的方案能够“落地”,能够有机可乘。如果消费者均能理性消费,部分有意抬高销售价格的商家自然很难得逞。就这一点而言,畸高的商品价格,不管合理与否,仍然是你情我愿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自然现象。

2.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消费者在特殊时期出现 “抢购”,经营者对部分商品可以认为抬高价格销售,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掌握市场信息的有限性,导致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该有的理性无法保证。加之网络信息的自由、零散,诸多网络信息的传播本身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筛查,导致不完整、不确实的市场信息大量流通,更加剧了消费者信息的误区。或许市场供应本身并无表现的那么紧俏,即使紧俏也在短期内会有改善,但消费者对此无法确切了解掌握,致使抢购、价格抬高有继续发酵的空间。

3.对市场及主管部门调节能力的不确信

市场调节是自发的,老百姓的消费需求也是自发的,但市场本身具有波浪式调节价格的基本功能,加之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保生活、保稳定、保供应本身就是政府疫情防控的基本职能,市场价格不会无限期的被抬高。在一定期限内,一定会因为市场价值规律本身作用的发挥,或者政府调控机能的发挥而回到正常状态。消费者须确信,因为疫情的发生,致使部分防疫物资正常的储备无法满足急剧上升的需求,除此之外,其他民生物资的生产、供给能力不会受到削弱,仅是暂时调配、运输不畅造成的短时间紧缺。

(三)市场主管部门一方的原因

1.对市场缺乏有效监测,头痛医头

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承担者,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应联合相关职责的承担部门,对市场供应的价格运行趋势进行有效监测,做到有备无患,做到事前防患于未然。如对某一类商品本地区近期有供货紧张的趋势,因市场自发调节价格机制的滞后性,自然可能出现价格上涨,甚至抢购一空的非正常情形。要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唯有监管部门做到事前筹备,进行有效引导、协调,扭转市场供应不足的局面,市场自发行为引发的供求危机也就自然可以避免。如仅仅是在市场价格过快上涨、出现消费纠纷后才进行事后监管,则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解决个案危机,无法对市场供应价格的整体有效监管。对市场自发行为以行政权进行暂时的强行干预和压制,无法建立长效机制,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反复出现,在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的今天,多地接二连三的出现大额行政处罚情形,这正是根源所在。

2.协调应对能力欠缺,手段单一

在出现某一类或某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非正常波动时,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只看到价格波动本身,应当综合调查研究,看看价格波动的根源在哪,是单一原因造成,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仅仅是商家自行大幅度上调价格造成, 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可以暂时解决问题,但如果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单凭行政处罚既解决不了问题,也违反公平、法治的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履行服务和监督市场的责任主体,不能将自己未履行到位的责任后果反而由经营者来承担。保供应、畅流通、建立门类齐全的配套服务主体,本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本职工作,应当在长期的服务和监督中履行好职责,运用好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的各项手段、渠道和投入。在类似疫情防控这种特殊时期,更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角色优势,包括了解信息渠道的广泛性、调动各方面资源的便利性及协调组织的专业职能性,恰当协助经营者,周到服务老百姓。各方参与者本应共同防范价格风险的发生,共同应对困难时期的市场、价格挑战,行政监管部门不能以罚代管、以价格监督和处罚手段代替市场整体监管和服务职能,否则,即是本末倒置、舍本求末。

3.市场监督与服务的职能定位落实不到位

大家知道,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一般是由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部门合并而成。合并后,统一行使市场监督和管理职责,突出了管理、服务市场的职能定位。这种改革更加便利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作用。与此同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行政机关,理应更好地履行市场统一协调、服务的职责,而在疫情防控体系下,更应当发挥其服务的价值。就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形来看,很少让老百姓感受到其服务、综合组织协调的价值体现,更多的是体现了其事后监管的职责,甚至仅仅体现了其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功能。

三、 价格主管部门的合理作为

病毒无情人有情。国家和社会集体面临灾难时,更应当体现出各地区、各行各业、各社会组织和职能部门相互协助、相互理解、配合,统一协调,众志成城共同完成阻击此次重大疫情的历史责任。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各方主体的价格争议,甚至出现价格混战局面,本来就是一件悲哀的事情。疫情犹如外敌,无论主管部门、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是内部关系,大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还是应当尽量避免为要,否则,折损的是这一集体共抗疫情的内在动力和机能。

笔者认为,疫情当前,在这一矛盾纠纷的怪圈中,作为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物价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管理、服务职责:

第一,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

不要做市场供应链当中的局外人,监测、组织、协调、服务,四个职能作用共同发挥,助力市场平稳、顺利渡过难关。

第二,对疫情期间必然供应紧张的防疫防护物资、设备,加大调控参与度。

必要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发放,做到有限的防疫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避免本就紧缺珍贵的防疫资源在短期内市场调节失灵的状态下引发市场投机、造成浪费。与其任其发展后“事后救火”,不如从源头上管控,对管辖地区内的紧缺物资进行统一调度、指挥、监督、限量供给。

第三,对民生保障类物资,米、面、油、蔬菜、肉类等基础生活供应,利用行政部门联合管控的调动资源优势,对市场的供求关系做到早监测、速反应,避免因疫情防控造成人为的供应链阻断。

显然,在科学预防、隔离的情形下,本次疫情通过物流运输的传播性是可防可控的,就应当尽量避免上游供应者因无法外运出售而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市场零售经营者却无法正常获得货源。已经有相关报道证实,在这场疫情面前,多地的农户、养殖户损失惨重且仍然在不断地扩大,这其实是人为致使疫情损失的扩大化,也造成了消费品零售企业获取货源成本的增加,市场价格自然会上涨。

第四,完善市场供求信息通报、疏导。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畅通,是造成抢购、涨价的重要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市场信息交流互通的职责,综合利用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行业分析会等形式,及时向外发布市场信息,并借助纸质、电子媒体进行实时、定期信息更新。减少经营者、消费者因市场信息获取的滞后而出现的市场自发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同时增强老百姓对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供求的信心和合理预期。

第五,严格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权力滥用。

市场主管部门的服务价值要体现,多措并举保障疫情期间的市场平稳健康。采取何种措施,如何使得市场经济的各方参与主体均有规矩可循,其边界就是依法行政,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行政职权。有效的疏导、服务功能,并非排斥行政执法权的运用,但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权力强制性的具体体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律规范的实体和程序内容时刻不越位,这是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发挥市场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更是需要行政权力的谦抑和谨慎。扩大的执法权力行使,不仅不利于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还制造了不公平、伪正义,甚至滋生腐败、引发不正当竞争。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内在含义,该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结语

疫情防控体系下,市场正常运行状况被打破,基本的民生物资和防疫商品市场必然不会平稳运行。这正如一个人的身体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医生如果仅仅依据病人的表面症状采用干预措施,发烧即给予退烧治疗,咳嗽即给予止咳,那么必然无法治愈病人的身体,这样的医生对新型冠状病毒可谓是外行,无从下手还可能耽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期。面对复杂的病情,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科学、合理、全面、及时地采用治疗手段,对病人的身体进行综合评估,在充分诊断的基础上,提高病人的整体免疫力,甚至须采用中西医结合、多种治疗方法的综合运用,才能最终起到理想的疗效。同理,要保证疫情防控期间商品市场的价格平稳健康,单一的市场执法行为,显然是不行的,甚至是有害的!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但这种优越性不是无本之木、空中之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能动性。对于市场经济商品价格的平稳健康发展,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充分落实主体责任,真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及专业特点,因地制宜地研究措施、制定方案,整合科技和信息资源,多措并举,才能在国家的长期发展建设中贡献自己的应有价值,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有效地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作者:杨李冬 王兆英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987    更新时间:2020-02-2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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