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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如何打好执行异议官司

                       

    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情况下,一旦债务人资金链断裂,众多债权人围绕着债务人的有限资产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债务能够得以清偿,加上社会普通大众对“老赖”的偏见性思维,使得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容易损害善意案外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房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居多。举个例子:张某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保全了被告赵某的房子,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拍卖该套房屋,这时案外人王某才发现法院拍卖的房屋是自己之前与赵某买来的房屋,由于房屋属于小产权而当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则依照法律规定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那么,执行案外人应当如何规范自己诉讼请求,打好异议之诉官司呢?

    首先,应当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含义。执行救济中的“案外人”是指除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外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实体权利的人。具体来讲,在实际案件中“案外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合法占有执行标的人、执行标的共有人或者在执行标的上享有用益物权的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开始后到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当事人之外的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诉讼。

其次,应当明确自己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为应诉做好准备充足的证据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5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案外人应当及时向自己的代理律师或者法官提交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收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缴费发票等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且在法院查封该房屋前就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主张。对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则往往是由于被执行人不予协助、办理存在客观障碍、登记机关原因等案外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造成。

再次,应当选择正确的被告和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将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主张权利的,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有多人均否认案外人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的,一应将其列为被告。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张某列为被告向查封其房屋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界定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收到法院异议审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因此案外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免得超过诉讼时期而丧失权利。

                       

                                2020年2月7日



作者:王彦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721    更新时间:2020-02-14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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