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颁布、生效日期 |
关于训诫的条文规定 |
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
2012年10月26日颁布
2013年01月01日生效 |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
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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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
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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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2015年12月27日颁布
2016年03月01日生效 |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2006年08月27日颁布
2007年06月01日生效 |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
2012年02月23日颁布
2012年04月01日生效 |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1990年3月17日颁布
1990年03月17日生效 |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
2005年01月10日颁布
2005年05月01日生效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