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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除非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否则工作年限是合并计算的。

2企业支付赔偿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由于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作出的赔偿两者的性质和支付条件不同因此不存在同时支付的问题。

3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员工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员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员工主观上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员工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企业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企业无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可以等到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之后,这就为企业约束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提供了一个法宝。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企业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以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还须支付医疗补助费等费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目前该办法尚未被废止,其中不与《劳动合同法》存在冲突的内容依然有效。因此,企业依然应当执行关于医疗补助费的上述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相关解释(劳办发(199718号文件)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除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企业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企业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企业违法约定试用期而应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未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应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ƒ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企业因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企业可能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1)因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要与该员工对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企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对给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作为发包组织的企业对其发包给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违法招用员工并给员工造成损害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企业可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2)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

对于以上第二种情形,即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08    更新时间:2018-08-2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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