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

 

                           陕西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

                           榆林市律师协会  会长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广韬

 

尊敬的各位专家、律师同仁:

大家好!

    非常高兴从塞上历史文化名城、祖国能源新都陕西榆林来到美丽的兰州参加本次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7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会议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要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授权两高在北上广深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方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试点为期两年。



这项改革如何进行?试点效果如何?特别是律师在其中应如何发挥有效的作用,广受社会关注和学界探讨。借此机会,略抒己见,求教同仁。

一、做好熟悉法律、熟悉案情的功课,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作用有效发挥的基石。

1准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渊源。

它是借鉴西方辩诉交易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自身司法实践和特点确立。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辩诉交易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其中还应包含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在其中作用的发挥。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追求个案对双方都有利、形成双赢局面,全局降低犯罪惩罚成本的社会效应。据说目前在美国约有80%—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实体法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和效益以及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法意义。

2准确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作为试点的案件。从程序上,“认罪认罚从宽”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而从司法正义角度而言,只有确保无论轻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都有适用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这些均是律师必须熟悉和掌握的功课。

3、熟悉案情

准确掌握所辩护、代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认罪的基础和前提,穷尽一切可以或应当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做到心中有数,帮助当事人作出最佳的实体和程序选择。

特别应注意,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中,有刚性的从宽处理规定,对当事人而言有现实的实体利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具有程序选择权,可以主动请求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从而获得检察机关求刑减让或者罪名变更,法官在审查诉辩交易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诉辩双方的协商决定做出司法确认判决,迅速有效地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因而,当事人对所犯罪行的诉讼程序着力点,通过对普通程序庭审认定犯罪处罚结果与认罪所获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比较,将从普通程序中侦查、起诉乃至庭审全过程的沉默应对、否认指控、虚假陈述等对抗行为,转变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配合诉讼程序运转。辩护律师可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帮助其作出与程序选择相关的最佳决策,将精力从庭审角力时的背水一战,重心前移到与公诉机关的积极协商,争取案件在庭审前取得实质性处理结果。

二、确立服务意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作用有效发挥的根本。

1尊重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程序、实体的选择权。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就有罪或无罪辩护以及辩护策略等问题与辩护律师经常产生分歧。有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以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为由没有严格执行当事人意见,甚至出现过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不同辩护人之间庭审时意见相左的现象。在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的决定这样重大的问题上,辩护律师基于专业法律素养做出的独立判断,虽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所以有时出现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下,有的律师还在继续做无罪辩护。是否认罪体现着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最大利益,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或其家人的委托,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什么是被告人最大利益,应该把权利交给被告人。如何达到这个目标,这是一个路径的选择,需要依赖于辩护人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做出选择,决定权可以交给辩护人。比如,在发生被告人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希望认罪以求从宽处罚而躲避深入调查,或者由于不懂法律而对无罪行为自认有罪,再者证据比较确实、充分,被告人拒不认罪等等,在此类情况下,辩护人如果无法与被告人通过沟通达成共识,应该尊重被告人本人的选择。对无罪的案件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不妨碍被告人认罪表示的同时,在被告人认可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法庭上从法律上做无罪的分析和论证,毕竟无罪对被告人来说才是最好结果。但是否认罪认罚,帮助职责在律师,决定权利在当事人。

2坚持和遵守“不得自证其罪”原则。

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少观点认为,“不得自证其罪”与坦白从宽之间存在冲突,从程序上让不自证其罪在程序上面临更严重的量刑危险。认罪认罚从宽,是否也会对“不得自证其罪”原则造成冲击?对待嫌疑人认罪、供述问题,最核心的意旨在于意思表达的自由,认罪与否应当出于嫌疑人自由意志的决定,“不自证其罪”的特质在于不强迫,认罪认罚的前提同样应当是不强迫,只有在“不强迫”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并予以制度化保障,不同层次的刑事司法政策才可以逻辑自洽。律师在其中应特别予以遵守和坚持

3律师要全程参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被侵犯。

律师的全程参与和在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实现中显得尤其重要。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人身自由受限以及法律知识的缺乏,如果没有律师在场提供帮助,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认知、对具体案件的前景判断,都难免处于无知、无助状态。只有律师的全程参与,才能让认罪认罚免于威胁、恐吓的处境。此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西方诉辩交易制度的借鉴,在其他国家诉辩交易的实践中,也是控方与辩方的谈判,而非控方直接面对当事人。辩护律师只有参与见证认罪认罚的程序,从宽处理才具有实现的可能,否则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因为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可能成为虚假承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是否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磋商行为,无法为辩护律师及外界所证实,从宽结果自然就得不到保证。

三、维护律师职业伦理、注重执业风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

1、维护律师职业伦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具有高效率的程序价值,但也具有损害公平正义的制度缺陷,这也正是辩诉交易制度在国外也存在广泛争论的原因。辩诉交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创造了逃避惩罚的制度条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中,很容易发生当事人避重就轻逃避惩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为了逃避惩罚,当事人及其家属很可能利用辩护律师参与定罪量刑磋商的时机向辩护律师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把握不住尺度,守不住底线,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违法犯罪的沼泽。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时,应当要秉持职业伦理底线,不卑不亢,依法依规,不一昧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注意被害人意愿和权益保障,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对律师执业的负面效应伤害。

2注重执业风险。

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认识的有限性和侦查的滞后性,律师在收案之后不可能马上发现所有的真相,同时,基于辩护人在诉讼中的职责,他也不负有发现真相揭露真相的义务,所以辩护人可以拒绝被告人提出的伪造或毁灭证据的要求,也可以在得知被告人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辞去委托,切勿因小失大,引火烧身。特别是不对委托人作出结果上的承诺。包括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后的处理预期,以及家属代为赔偿后量刑要求,均应公开进行,并在司法人员参与下形成书面记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对于当被告人而言却是取舍很难的司法程序。这一制度极大考验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法律智慧和能力,在这类程序案件中,律师大有可为。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时,律师要学会改进辩护方法,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诉讼监督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同时要注意加强自身保护,敬畏法治,防止发生执业风险防止其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破坏。

以上是我对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作用有效发挥一些浅见,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预祝本次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举办成功,同时欢迎各位律师同仁到塞上明珠榆林指导交流,谢谢大家。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42    更新时间:2016-09-28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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