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置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建议
2011年后,紧随温州、鄂尔多斯,榆林民间借贷危机集中爆发,仅神木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12年就为2015 件,2013年上升为4200 件(尚不包括由上级法院指定到其它法院受理的1000件),2014年仍为5361件,现仍未有解少趋势,同时,还有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是以涉嫌非法集资等由当地政府成立的“处非办”在处理。这给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带来极大的压力,直接影响着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畅通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在取得“处非办”出具的债务人不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问题证明后,才对其民间借贷之诉予以立案。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规定,变相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短期内看可将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挡在法院之外,实则会聚集、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化解和处理。即使对构成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的债务人,也应充分保障债权人依照民事途径行使权利、实现债权。更不能形成债务人以刑事担责作为“赖债”的路径。
二、向被告人送达难是困扰法院并影响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效率的突出问题。明知被告人在住所、或接听电话但就不接受送达的情形经常出现。建议依照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户籍管理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法定住所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功能和作用。对申请公告送达的,取消让当事人提供住所地物业出具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明的不合理要求。对电话联系畅通又不接受送达的当事人,可由法官依法做好笔录、收集通话记录,可以作为送达依据。
三、民间借贷纠纷“井喷”式的涌向法院,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当事人担心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超期。故建议法院依法强化债务人、担保人对超过时效、担保免责的举证责任。宽泛执行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的规定。立法上可考虑将普通债务案件的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四年。给当事人自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留出法律空间,缓解法院集中受案的压力。
四、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完善诚信“黑名单”机制。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应做到完全公开化、法定程序化,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追缴,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避免对债务人财产执行分配的暗箱操作。纠正目前部分地区施行的“往息顶本”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政策,引导全社会契约精神、诚信理念的建立,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456 更新时间:2016-07-31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