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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我所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成功收官

原告李某、许某、董某诉被告刘某、陈某、刘某某基于民事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由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我所杨保飞律师作为原告李某、许某、董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精心准备,十余次前往延川法院,全程参与了本案的法律文书起草、立案、财产保全、庭审等诉讼活动。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该院先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刘某、陈某、刘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从最初法院不予立案到最终的成功收官,及时、有效的为委托人挽回500多万元损失,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同和合议庭法官的一致赞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律师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该6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律师心得: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案件受理费依何标准收取?尚无明确规定。因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均未进行相应的修订,导致目前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不一。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订201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期待国务院基于新立法、旧法修订、新司法解释施行所出现的新诉讼案件适时修改200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985    更新时间:2016-04-0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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