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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一方享受继承权的问题


《榆林日报》编辑部:
    我在生活中遇列下列有关继承方面的问题,现特向贵报咨询,望能予以解答:
    l、夫妻双方能否同立一份公证遗嘱?
    2、如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人赡养,其生养死葬怎么办?对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人应不应该剥夺继承权?    
    3,夫妻一方所立公证遗嘱,另一方可否作见证人,如该公证连嘱中有他人作伪证的情形,则该公证遗嘱是否生效。如遇到侵犯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吴堡县宋家川刘海泉


   
刘海泉同志:
    您来信所提问题,根据我们掌握的依据,答复如下:
    一、关于夫妻双方能否立一份公证遗嘱的问题。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不能共立一份公证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l0条之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入。继承发生的时间从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从正常情况看,夫妻双方不可能同时死亡,此时,死亡的一方成为被继承人,生存的一方为继承人。由于设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立遗嘱人只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自有财产。如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划出其中的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从通常情况看,夫妻双方必然有一方是被继承人,另一方是继承人,不可能同时成为被继承人。因此,夫妻双方不能共立一份公证遗瞩。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
    我们认为,当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人赡养的情况可分两种。一种是有法定赡养人(如子女)而其拒绝赡养的;另一种是无法定赡养人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因无劳动能力而需生莽死葬的,一般是老年人。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被赡养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继承法》第3l条的规定,无赡养人的公民可与其他愿意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无赡养入公民的生养死葬,但其遗产归扶养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无人愿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凡城市老年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如为农村老年人,则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关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人应不应该剥夺继承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如尽义务人属法定范围的继承人,则显然不能剥夺其继承权,不属继承人的,如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则尽义务人有权取得对等的补偿,但此时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一种补偿权。   ’
    三、关于夫妻一方立公证遗嘱,另一方可否作见证人的问题。
    我们认为,另一方不能作见证人,这有两个原因。其一,另一方无需见证。因为公证本身就是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见证的行为,且公证的效力高于公民的见证效力。因此夫妻另一方无需见证。其二,另一方不能作见证人。因另一方一旦在立遗嘱一方死之后,即可能成为继承人,此时的另一方与其他继承入之间存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不能作见证人。
    关于公证遗瞩中存有他人作伪证的情形时,该公证遗嘱是否生效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也可分两种情形.第一是在公证机关出证前,有人提供伪证,或公证员因故煮或过失而出具虚假公证的,则利害关系入可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和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56、57条之规定,向公证处或其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该公证。公证被撤销后即丧失效力。其二,是公证机关依法出证后,该公证遗嘱被他人非法篡改、伪造的,依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篡改、伪造部门无效。此时,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继承法》第7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非法行为人丧失继承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转自《榆林日报》周末版第197期



作者:师安宁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4607    更新时间:2007-05-22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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