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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离婚时不能分割公司财产

 

读者来信:

  2003年我与张某结婚,2004年我们共同出资设立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我享有公司40%的股份,张某享有公司60%的股份,现我想通过诉讼与张某离婚。

  请问律师:因为xx公司是以我们婚后共同财产设立的,在离婚时我可不可以请求法院将xx公司的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女士你好。虽然xx公司系你们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但公司的财产并不等同于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不能主张将xx公司的财产作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对其名下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股东出资到其名下的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虽然xx公司为你们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但依据上述规定,xx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对其名下财产拥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xx公司的财产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你们的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虽然你不能主张分割xx公司的财产,但如果你与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你与张某对xx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为你们共同所有,可以请求法院对你们持有的xx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实质上达到分割你们在xx公司中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21    更新时间:2015-12-2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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