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1965年,府谷镇居民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块宅基地借刘某暂做营业场所。1969年,刘某擅自将该宅基地上的简易房卖于王某,致使张某与王某就宅基地归属发生争议。1994年春,王某将简易房拆除,准备重建,张某阻挡,府谷镇曾召集过双方进行过调处,在未有结果的情况下,县土地局、城建局向王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城建许可证。张某遂以县土地局、城建局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确认使用权归属。县土地局、城建局在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政府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即给一方颁证,属颁证程序不当:故判决撤销王某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律师评析
    1982年以前,我国承认并保护城镇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但自82宪法颁布后,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因而,原土地所有者则自动丧失所有权。由于原来城镇宅基地出租、出借等原因,所有者和使用者往往不是同一人,因此就发生了不少使用权属纠纷。这一问题由谁解决,通过什么程序解决,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了明确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将于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人民政府就土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决定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根据生效决定向一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书。本案系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在双方对使用权存有争议,镇政府尚未作出决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时,土地、城建管理部门就向一方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侵犯了另一方就此宅基地应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显属颁证程序不当,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两证”,由镇政府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在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后,任何一方不服,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政府机关确权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律师:霍雨田
(本文曾刊载于《榆林报》1996年2月23日法制世界专栏)



作者:霍雨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748    更新时间:2007-03-2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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