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办?
案情介绍:2013年,神木县单XX通过抵债的方式受让了一套位于西安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抵债协议》并交付了房产由单XX实际管理使用。后抵债人因拖欠他人债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直接进入公正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已发出拍卖该房产的公告。单XX不服,提出了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单XX找到本所律师,律师为其支招,建议单XX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目前唯一能够寻求法律救济的办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880 更新时间:2014-11-10 文章录入:admin |